2019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公布《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加強船舶靠港期間大氣污染防治,支持碼頭岸電設施改造和船舶受電設施安裝,鼓勵有關單位對使用岸電的船舶實施優(yōu)先靠泊、減免岸電服務費、優(yōu)先過閘或者優(yōu)先通行等措施。
船舶靠港期間使用岸電,可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在碼頭適用范圍方面,《辦法》明確,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對已建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
根據《辦法》,在船、岸均具備相匹配的岸電設施,靠泊時間滿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間使用電能、LNG等新能源、清潔能源作為動力,或者關閉輔機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應當使用岸電;港口經營人應當將用電船舶安排在具備相應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對其他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鼓勵安排在具備岸電設施的泊位靠泊。
此外,為保障岸電設施供電穩(wěn)定可靠,《辦法》規(guī)定碼頭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或者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碼頭岸電設施檢測技術規(guī)范》等相關強制性標準組織檢測。
《辦法》同時規(guī)定了船舶、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yè)和水路運輸經營者等相關單位在安全責任劃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勵相關單位購買涵蓋岸電安全責任的相關保險,降低岸電使用的風險。